例如,在广泛征求出借人的意见后,网贷机构制定的新表决规则为“双过半原则”,即表决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出借人超过(不含)二分之一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超过(不含)二分之一方能通过。新表决规则在“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中通过后,“第二次重大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的表决规则即可按照新表决规则执行。
(二)首次表决规则即“三分之二+双过半原则”是指表决事项通过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所代表的未偿还本金总额/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2/3;二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数/参与表决的出借人数>1/2;三是,参与表决且投赞成票的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1/2。
五、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及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问题
《退出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清退组成立后应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该工作原则上应在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鼓励存量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在清退组成立后二十日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若网贷机构的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九十日。同时,网贷机构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
《退出指引》第三十七条规定“清退组应在成立后二十五日内,牵头制定出良性退出方案,方案应包含退出的背景及原因、清产核资基本情....”,.因良性退出方案需包含清产核资基本情况,而清产核资工作的期限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见上文), 故存量规模较大(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网贷机构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也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也不应超过九十日,同时应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退出工作时间”中明确制定良性退出方案的期限。
六、关于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及监委会工作机制问题
《退出指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委会的组成、主要职责、主要权利义务及监委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等事项,但未具体规定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监委会工作机制等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了监委会成员产生难(监委会成员选举为“第一次重大事项”的表决事项之一,但由于候选人较多、投票分散,候选人个人获得的投票达不到二分之一的情况较为普遍),以及监委会内部无法达成-致意见,与清退组摩擦较大等情况,导致网贷机构退出工作无法顺利推进。现对上述问题如下:
一是监委会成员产生规则。监委会成员候选人按照《退出指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后,在“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中,各组获得投票最多(投票出借人数、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均最多,如无符合前述条件的则以投票出借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最多为准)的候选人合计获得的投票人数超过参与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表决时网贷机构未偿还本金余额的二分之一,则该三名候选人当选为监委会成员,各组其他候选人为该组监委会成员的候补人员,并按照获得投票数依次补缺。
二是监委会工作机制。第一,监委会的核心职责是监督网贷机构的退出工作,以及广泛收集和听取出借人的意见诉求,并协调、促进出借人与网贷机构及清退组保持良好、有效沟通,在重大事项表决前并无否决权(如不应阻止清退组将相关重大事项提交出借人投票表决);监委会成员应勤勉尽责,合法、理性地维护广大出借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出借人。第二,鼓励网贷机构参照《退出指引》关于监委会的相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出借人的意见后视情况制定监委会工作机制,明确监委会成员的任免规则、监委会内部决策机制、监督及沟通工作机制、具体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组织实施“第一次重大事项”表决时对监委会工作机制进行投票表决。第三,监委会工作机制应符合《退出指引》规定的“提高退出效率,减少退出过程中的资产贬损,切实提高清偿率,维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目的和“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原则。第四,监委会成员应严格按照表决通过的监委会工作机制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沟通作用。
七、关于资产清收、处置问题
《退出指引》第五十四条列举了清退组催收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仲裁、法院调解等。仲裁调解是在依据合同约定对已到期借款人提起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是在依据合同约定对已到期借款人提起诉讼后、开庭前或者判决前,审判员或合议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清退组还可引入广州等地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在专业调解机构主持下对出借人与已到期借款人之间的金融纠纷进行调解。
通过多元化调解方式进行资产清收、处置,一是可以降低催收成本;二是可以节省催收时间、提高催收工作效率;三是可以化解矛盾,避免暴力催收的法律风险。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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